110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原 告 陳怡君
孫銘豫律師
上 1 人 之
複代理人 高立凱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白承宗律師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另案),原告主張對被告有
侵權行為及
不當得利債權共計新臺幣720萬元是否成立為
本案訴訟之依據,於民國111年4月7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二、
經查,另案業經士林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35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19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1103號裁定確定,從而,本案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