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張景緒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因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至
上訴人處,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485頁)。然本件
上訴人
逾期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件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505頁至509頁),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
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