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希臘商優凡尼卡斯塔沃斯公司
設Kampos Palaias Pellas, Pella 00000,Greece
法定
代理人 GIOUVANIKAS PANAGIOTIS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峻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9,19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9,0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