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即原 告 黃玉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