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鍚實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榮環保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凌再添
凌邦峰
凌坤城
凌戍城
凌嬉如
盧美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81,59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0,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