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馥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林言真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0號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