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蘇州勝崴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54,24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9,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