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 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參 加 人 蔡耀慶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與
被告萬信工程
有限公司、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
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繳,即
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參加人就原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與被
告萬信工程有限公司、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 年11月5 日具狀聲請
訴訟參加,
惟
參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