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參 加 人 蔡耀慶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與被告萬信工程 有限公司、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原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與被 告萬信工程有限公司、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 年11月5 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 參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