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佳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2,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9,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