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鈞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寰 
視同上訴人  莊文欽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訴人    益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元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76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訴之聲明如獲勝訴之判決,原告可能獲得之利益若干,即為其訴訟標的之客觀價額,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6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即被上訴人起訴時請求分割本件土地可獲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78,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9,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