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瀚揚電通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新加坡商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美金521,688.36元,依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8.72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14,982,8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5,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