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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5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525號 原   告 聯發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蔡傳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被   告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旻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捌拾柒萬玖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玖仟壹佰伍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京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京霖公司)之法定代理原為郭建良,嗣於本 件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呂旻紘,業據原告於民國110 年10 月1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5頁),是其聲明由 呂旻紘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工 公司)承包交通部鐵道局之軌道技術研究暨驗證中心土建工 程(下稱系爭工程),榮工公司再將系爭工程分包給被告京 霖公司承作,被告京霖公司因系爭工程需要,以新臺幣(下 同)11,445,000元向原告購買高低壓配電盤設備並簽立設備 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被告已依系爭合約第2 條第 1 項給付訂金109 萬元,惟未給付系爭合約第2 條第2 項之 貨款8,879,151 元(含稅),被告並交付原告支票票號UA00 00000 號,金額為8,879,151 元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 ),嗣經原告多次催討,詎被告迄今未依系爭合約給付貨款 8,879,151 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併為聲明:求為判決如 主文1 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提出書狀 作陳述略以:被告承攬榮工公司系爭工程,解約前經榮工公 司確認已驗收工程進度達98% ,系爭工程本為207,900,000 元,曾為三次追加,合約含稅共231,931,294 元,被告實際 累計請領201,361,233 元,因被告尚未請領30,570,061元, 亦早於110 年5 月發文請求榮工公司協助將未請領之工程款 代付於各廠商,但礙於作業流程繁雜,須等榮工公司及其業 主確認完,故無力及時付款於原告,又被告經營狀況不佳, 已無力給付款項等語。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合約 乙份、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紙等為證,且被告對 有積欠原告貨款乙節並不爭執,僅稱因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已 無力給付款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 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亦為同法第203 條所明定。查被告係於110 年7 月6 日合法收受送達支付命令狀繕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按(見 本院支付命令卷第29頁),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自110 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屬有 據。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規定,對被告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請求,於法自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 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