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原 告 元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可欣
被 告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友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
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4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1415號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10月4 日送達原告。
原告
迄今
猶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