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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原   告 元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可欣 被   告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友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4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1415號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10月4 日送達原告。 原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