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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原   告 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君 被   告 昆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 ,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