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原 告 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佳君
被 告 昆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彰化縣,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
,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