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鄒婉筠
鄒孟真即皇順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經本院於111年9月2日裁定更正
上訴人鄒婉筠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上開補正裁定、更正裁定業分別於111年7月8日、111年9月8日對上訴人為寄存送達,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自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茲上訴人
迄今仍未依期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