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深圳市眾展望科技有限公司
李德萱律師
陳顥律師
被 告 豐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被 告 塞席爾商豐凡公司(Riverich Corp.)
法定代理人 杜欣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被 告 林冠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第一項、及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項第6行、第九項㈡第6、7行、第九項㈢第7行、第十項第2行中關於「110年4月24日」記載,應更正為「109年4月24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