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興磊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春芳
代 理 人 陳雅萍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36 號
公示催告在
案,且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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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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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文奇│中和農會│109年8月4日 │18萬5220元│0000000 │
│ │錦和分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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