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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興磊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春芳 代 理 人 陳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36 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 │發票人│付 款 人│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 ├───┼────┼──────┼─────┼────┤ │呂文奇│中和農會│109年8月4日 │18萬5220元│0000000 │ │ │錦和分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