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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鴻翔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司催字第782 號公示催告在案。又 本件聲請人聲請上揭裁定並刊登於法院電子公布欄時,於聲 請人欄部分原尚應登載聲請人為「鴻翔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卻誤載為「鴻翔冷凍有限公司」,有上揭案號之民事裁定 刊登證明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然經本院依 經濟部商業司所提供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系統,僅 有「鴻翔冷凍水產有限公司」經設立登記,且僅有1 筆資料 ,尚無「鴻翔冷凍有限公司」經設立登記乙事,有該查詢結 果1 紙為憑(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復慮及持有如附表所 示支票之人,應係向本院申報權利並提出系爭支票,則聲請 人之名稱縱有誤載,亦無礙於持有系爭支票者申報權利,是 應認上開誤載尚無影響於系爭支票同一性之辨認,附此敘明 。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3 月1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 表: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49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鴻翔冷凍水│中國信託商│109年10月16 │99,000元 │GL0000000 │ │ │ │產有限公司│業銀行埔墘│日 │ │ │ │ │ │林聖旻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