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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虎精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UANG PETER 代 理 人 林矩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 │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9年2月18日│14,400元 │BRP0000000│ │ │ │商業銀行( │橋分行 │ │ │ │ │ │ │股)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