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趙元山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3日
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78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78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9年12
月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
等情,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0年3月8日屆滿(期間末日110年3月
7日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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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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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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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1-9 │ 1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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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2-0 │ 1 │100000│ │
├──┼──────────┼──────┼──┼───┼──┤
│ 03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3-2 │ 1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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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4-4 │ 1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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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5-6 │ 1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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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6-8 │ 1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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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7-0 │ 1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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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8-1 │ 1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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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9-3 │ 1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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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60-0 │ 1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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