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陳楹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
),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21號裁定
公示催告,茲因
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系爭股票確為聲請人
遺失,
爰聲請除權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
按宣告證券無效之
公示催告程序,
適用第557條至第567條之
規定;聲請人應提出證券
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
要旨及足
以辨
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
權之原因、事實;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
裁判前,得
依職
權為必要之調查,民事訴訟法第556條、第559條、第546條
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本院就聲請除權判決及前此聲請公示
催告所應具備要件之一切事實及證據,均得依職權調查,經
調查之結果,如認公示催告為不應准許者,得為與准許公示
催告裁定相異之判斷,不受前此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之
拘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執有系爭股票遺失,而向本院聲請公示
催告,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21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然查,聲請人並未提出發行公司之股票掛失通知函,且依其
聲請公示催告時所提之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僅載明聲
請人曾向警局報案其於107年7月13日遺失研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4張,但其上未載明遺失股票之號碼、股數等足認
為系爭股票之文字,自
難認聲請人已釋明系爭股票遺失及其
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
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前所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除權判
決,
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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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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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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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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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1 │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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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1 │5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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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 │1 │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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