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豪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史蕙慈
訴訟代理人 何松烈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11 號
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3 月22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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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16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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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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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藍天通信工│永豐銀行鶯│109 年3 月10日│1萬5,063元│ 0000000 │ │
│ │程有限公司│歌分行 │ │ │ │ │
│ │簡振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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