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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得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財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09 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0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 │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172 號 │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得元實業股份│合庫銀行 │109年7月23日│3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 │三重分行 │ │ │ │ │ │王文財 │ │ │ │ │ ├───┼──────┼─────┼──────┼─────┼─────┤ │002 │得元實業股份│合庫銀行 │109年8月23日│3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 │三重分行 │ │ │ │ │ │王文財 │ │ │ │ │ ├───┼──────┼─────┼──────┼─────┼─────┤ │003 │得元實業股份│合庫銀行 │109年9月23日│3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 │三重分行 │ │ │ │ │ │王文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