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柇蓁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4 月20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
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937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
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
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37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3 月25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9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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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9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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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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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世益電子工│合作金庫商│109年1月31日│8,820元 │ZB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北中│ │ │ │ │
│ │公司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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