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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益興旺鋼鋁鋁門窗有限公司(原名正佳鋁門窗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崇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 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16 號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在案,茲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公告後,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系爭支票除權判決云 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公示催 告之公告,除依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 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 第1 項、第561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 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 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 人之利益甚鉅。準此,此項登載於法院之公告處、法院網站 、公報或新聞紙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公示催告之內容須與 所遺失證券內容相符(例如票據號碼),方使利害關係人知 其申報權利,以生公示催告之效力。 三、經查,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916 號公示催告裁定、本院網 站公告及聲請人除權判決民事聲請狀所載之票據號碼均為「 BG0000000 」,核與系爭支票號碼「BG0000000 」不符,是 系爭支票所載票據號碼與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票號不符,足以 影響支票同一性之記載錯誤情事存在,即難認經公示催告之 支票權利與原聲請之支票權利內容同一,公示催告程序即非 適法。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 │支票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正佳鋁門窗│中國信託商│109年3月24日│120,000元 │BG0000000 │ │ │ │有限公司(│業銀行雙和│ │ │ │ │ │ │更名為益興│分行 │ │ │ │ │ │ │旺鋼鋁鋁門│ │ │ │ │ │ │ │窗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