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鍾孟潔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月1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04 號
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此項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04 號裁定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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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1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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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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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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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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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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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 │1 │2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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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3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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