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建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國棟
代 理 人 李尚慧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之附表股數欄關於「182393」記載,均應更正
為「182893」。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