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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穀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79 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 月5 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榖豐食品工│華南銀行│109年5月20日│5萬4000元 │PD0000000 │ │業有限公司│鶯歌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