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凱勝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素君
代 理 人 黃顗瑾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0號
公示催告在案
,且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5 月8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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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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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洲特殊金│台灣中小企│109 年11月30日│新臺幣 │ZJ0000000 │
│屬導線有限│業銀行土城│ │10萬6880元│ │
│公司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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