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泰佑塑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松柏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49 號
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5 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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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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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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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 │福陽企業股│台灣中小企│109 年12月25│136,072元 │ AE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土城│日 │ │ │ │
│ │王志堅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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