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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超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18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 院109年度司催字第6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 期限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66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並依聲請於民國109年9月25日公告該裁定 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 業於109年12月25日屆滿,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 泠 ┌────────────────────────────────┐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1 │超鉅國際貿│台灣企銀│109年9月8日 │300,000元 │AE0000000 │ │ │易有限公司│錦和分行│ │ │ │ │ │林彥志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