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竣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0號
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4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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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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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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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竣盟實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10年2月10日│10萬7,500元 │ RD0000000│ │
│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林淑玲 │南永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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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竣盟實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10年2月10日│3萬3,000元 │ RD0000000│ │
│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林淑玲 │南永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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