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陳正
上
訴訟
代理人 李青芝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股票1 紙(下稱
系
爭股票),前經聲請
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94 號
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
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94 號公示催告
在案之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
無訛。又系爭
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1 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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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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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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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Y-0000000 │ 1 │3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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