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吳松霖
代 理 人 周彥男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84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乃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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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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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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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銘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84ND-8801-- 84ND-9400 │600│6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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