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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微鑽石線材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民 代 理 人 林寶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6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微鑽石線材│彰化商業銀│110年1月31日│10,185元 │ER0000000 │ │ │ │設備有限公│行三重埔分│ │ │ │ │ │ │司 李政民 │行 │ │ │ │ │ ├───┼─────┼─────┼──────┼─────┼─────┼──┤ │002 │微鑽石線材│彰化商業銀│109年12月31 │1,779元 │ER0000000 │ │ │ │設備有限公│行三重埔分│日 │ │ │ │ │ │司 李政民 │行 │ │ │ │ │ ├───┼─────┼─────┼──────┼─────┼─────┼──┤ │003 │微鑽石線材│彰化商業銀│110年2月28日│642,810元 │ER0000000 │ │ │ │設備有限公│行三重埔分│ │ │ │ │ │ │司 李政民 │行 │ │ │ │ │ ├───┼─────┼─────┼──────┼─────┼─────┼──┤ │004 │微鑽石線材│彰化商業銀│110年2月28日│945元 │ER0000000 │ │ │ │設備有限公│行三重埔分│ │ │ │ │ │ │司 李政民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