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正修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司催字第690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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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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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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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明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Y-0000000 │1 │10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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