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周威宇
訴訟
代理人 林易君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87 號
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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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41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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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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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2 │ 1 │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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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3 │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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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5 │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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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建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6 │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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