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童金枝
代 理 人 林易君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3號
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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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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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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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建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8 │1 │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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