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恆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鴻麟
代 理 人 吳佩紋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29 號
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8 月4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39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
臻遞電信工│彰化商業銀│110年3月31日│12,075元 │PN0000000 │ │
│ │程有限公司│行思源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