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百安儀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百安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54 號
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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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44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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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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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銀行北│彰化銀行北│109年6月29日│ 5萬元 │ 0000000 │ │
│ │三重埔分行│三重埔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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