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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李翠芬 代 理 人 林禮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6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7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年5月 1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3個月,業於110年8月1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 泠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備考│ ├──┼──────────┼───────────┼──┼──┼──┤ │0001│連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C000000-00NC000030 │ 10 │1000│ │ ├──┼──────────┼───────────┼──┼──┼──┤ │0002│連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C000000-00NC000060 │ 20 │2000│ │ ├──┼──────────┼───────────┼──┼──┼──┤ │0003│連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ND000010 │ 2 │2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