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真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15 號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15 號公示催告 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 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8 月13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 │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480 號 │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1. │陳文淵│合作金庫商業銀│110年2月28日│22,120元 │ZU0000000 │ │ │ │ │行南勢角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