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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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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5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恒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06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表: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20號│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1 │恒良機械有│合作金庫銀│110 年4 月30│ 34,125元 │RK0000000 │ │ │ │限公司李玉│行三重分行│日 │ │ │ │ │ │坤 │ │ │ │ │ │ ├───┼─────┼─────┼──────┼─────┼─────┼──┤ │ 2 │恒良機械有│合作金庫銀│110 年5 月5 │ 16,800 元│RK0000000 │ │ │ │限公司李玉│行三重分行│日 │ │ │ │ │ │坤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