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佳昇精密針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嘉鳳
訴訟代理人 林昀涵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9日
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
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55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
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
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0月21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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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4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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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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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昌隆針織有│臺灣新光銀│109 年12月31日│580,860元 │UB0000000 │ │
│ │限公司 │行樹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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