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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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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5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真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先茹 代 理 人 林煒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48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李豪耿 │上海商業銀行│110年5月31日│4,400元 │NTA0000000│ │ │ │ │北中和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