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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5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宗一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鄞昌敏 
訴訟代理人  許銘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5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宗一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鄞昌敏
第一銀行長泰分行
110年6月30日
42,000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