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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6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佑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5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1日屆滿,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46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陳素雪
台新商業銀行板南分行
110年8月21日
81,290元
C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