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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全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擎天信使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立明 
相  對  人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陳珀篁 


            玉王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全字第一四八號准予假處分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又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06年度全字第148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茲因其認為已無假處分必要,依法請求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核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  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擎天信使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松隆簡易型分行
106年7月8日
 37,000元
SU0000000
 2
擎天信使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松隆簡易型分行
106年8月8日
 37,000元
S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