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擎天信使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陳珀篁
玉王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全字第一四八號准予假處分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又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前聲請對
相對人所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06年度全字第148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茲因其認為已無假處分必要,依法請求撤銷
上開假處分裁定,核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