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執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蔡政哲
相 對 人 台灣宅配王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仲
裁判斷內容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元之仲裁判斷
主文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業經新北市政府作成仲裁判斷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4,800元,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派勞資爭議
仲裁人仲裁成立,仲裁判斷主文為:「資方應給付勞方44,800元。」,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
合意仲裁判斷書1份為證。惟相對人未依仲裁判斷內容履行
等情,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