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執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陳綉慶
相 對 人 美佳清潔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一、申請人與
對造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
本案調解成立。五、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同意:對造人應給付申請人貳萬陸仟元,以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抵充,若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總金額未達貳萬陸仟元時,對造人需補足其給付差額。若有上述差額產生,對造人應於勞保局核定公文送達對造人之15日內匯入申請人原薪資帳戶。若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總金額超過貳萬陸仟元時,對造人則不再請求申請人返還。」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2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差額新臺幣(下同)26,000元,
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
主文所示內容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聲請人依
首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差額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